山西大同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政府拨款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以及接受捐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立项、设计、施工及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
第四条 按照学校章程,学校基建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基建处是学校负责校园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负责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负责基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有关建设方面合同(协议)的谈判、签订和实施;
(四)负责完成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收集、初审并报送校审计处;
(五)负责管理基建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
(六)制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五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需实行从勘察设计到竣工决算全过程审计,审计处代表学校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七条 基建处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以及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纪律建设,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党规和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增强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
基建处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校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投资决策严格实施集体决策制度,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论证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基建处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由基建处或基建处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基建处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基建处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三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园林、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卫生等专项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条 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确定项目管理班子或者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甲方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处甲方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变更超出总投资的10%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中的甲供材料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按照国家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甲方审批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甲方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七章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三十六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国家工程结算、工程审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正、公平审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提交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一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使用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计财部门负责进行竣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等帐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六条工程竣工后须将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及前期资料等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由其保管。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七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十章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建处要认真履行主体监督责任,主动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基建处对竣工决算初步审核后,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外立面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的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